杭政办函〔2017〕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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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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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快市民化进程,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与人口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及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积分申请人的积分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或申请积分落户。
四、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牵头建设、维护全市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各部门涉及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建设、人力社保、财政、交通、市场监管、住保房管、城管、文广新闻出版、卫生计生、教育、司法、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科委、工会、团委、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住证积分材料审核以及积分应用等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在相应服务中心设置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受理窗口负责积分申请受理、材料初审、资料录入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认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
五、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基础分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等指标。加分指标包括奖项荣誉、社会服务、投资纳税、科技创新等情况。减分指标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一票否决指标是指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相关部门在积分应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可以增设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区域等引导性指标。
六、基础分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基础分指标中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分值高的一项进行积分。“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标根据不同的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进行积分。减分指标按照减分项目对积分进行累计扣减。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分与加分之和减去扣减积分,最低分值为0分。
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七、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签注、居住证变更手续等相关业务时,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告知积分管理制度。
八、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开展模拟积分。
九、申请人可以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和预约办理。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递交相关材料,包括《居住证》《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申请表》以及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积分受理窗口已实现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十、积分受理窗口依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和信息录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即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
十二、各区政府(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完成审核后,由同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按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申请人积分情况。
十三、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及时向积分受理窗口提交证明材料,通过审核后进行动态调整。
申请人年龄、参加社会保险年限、居住登记或持有居住证时间等已联网信息,由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调整。
相关部门在定期审核时发现申请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变动的,应及时告知同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经审核确认后进行调整。
十四、积分申请受理2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或者持《居住证》到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查询本人的积分情况。
十五、相关部门应用积分为申请人提供公共服务或积分落户等权益前,应当将申请人积分情况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十六、申请人持有的《居住证》功能中止的,其积分暂时失效。《居住证》功能恢复后,经本人向积分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积分可重新生效。
申请人持有的《居住证》功能终止的,其积分永久失效。
十七、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或者持《居住证》向区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核查,区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完成核查并出具核查结果。申请人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复核申请予以答复。
十八、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据此所得积分无效,并取消其已获得的相应公共服务,通过“积分落户”的,应当将其户籍退回原户籍地。
申请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积分。
十九、根据本市市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会同相关部门对积分管理指标体系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县(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
附件
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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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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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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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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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
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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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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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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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础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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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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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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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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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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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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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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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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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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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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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水平两项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其中取得多个职称或职业资格的,由申请人自主确定按其中一个申请积分。本科文化程度及以上的申请人只取得对应学历或学位其中一项证书的,按标准分值减10分计。
2.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应是工作期间在工作地取得的、由具有相应职称管理权限的部门或单位颁发的、符合国家职称评审基本条件的证书(含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
3.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能力证书仅限于由各地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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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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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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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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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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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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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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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高职)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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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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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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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中职)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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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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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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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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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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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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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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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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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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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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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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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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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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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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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级(高级工)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高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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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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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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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四级(中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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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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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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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五级(初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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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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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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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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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及参加社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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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在本市市区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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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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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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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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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养老保险不计分,补缴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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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就业持有劳动合同、投资兴办企业、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持有农业承包合同(土地承租协议)、自主就业创业中的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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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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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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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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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依法在本市市区参加社会保险且具有该指标中任一情形可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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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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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市区有自购产权住房且实际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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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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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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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保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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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申请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自购产权住房。不含非住宅类产权房。多套房的不累计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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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其中
高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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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住合法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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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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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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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保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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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申请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租住的居住出租房屋。租住的居住出租房屋应符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及《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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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在本市市区办理居住登记或《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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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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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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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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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中断的,每满12个月按1年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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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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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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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国家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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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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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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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奖项荣誉授予单位相对应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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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取得的奖项荣誉应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学习期间获得,近5年内有效,需提供相应证书、文件、奖牌。同一事项获得多项表彰的,计最高分,不同事项可累计。国家、省、市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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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省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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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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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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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杭州市市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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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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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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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本市各区、县(市)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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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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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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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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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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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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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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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团市委、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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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中华骨髓库并配对成功进行捐献骨髓的;
参加志愿者服务的以本市“志愿汇”系统记录为准;
慈善捐款以本市“春风行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或相关捐赠凭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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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累计达200cc起计1分,每增加100cc加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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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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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志愿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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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2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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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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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内,参加“春风行动”捐款及政府认定的慈善单位组织的其他慈善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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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1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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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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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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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业工商注册,投资者个人近5年连续在市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为1分,每增加3万元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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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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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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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形式出资的,以其出资份额和持股月份计算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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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投资者个人近5年连续在市区累计缴纳工资薪金等个人所得税达10000元为1分,每增加5000元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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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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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杭投资企业被评为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省、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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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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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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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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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发明创新,被授予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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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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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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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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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学习期间获得的发明专利。多人共有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计20分,其他专利权人减半。转让专利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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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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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
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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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市区工作期间获得的科技进步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得80分;省级科技进步奖证书上排名前5位的一等奖得60分、二等奖得50分、三等奖得40分;市级科技进步奖证书上排名前5位,一等奖得50分、二等奖得40分、三等奖得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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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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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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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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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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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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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扣分,不设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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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内被强制隔离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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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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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内被收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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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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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内被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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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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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内有被列入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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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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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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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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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实行一票否决。
(注:严重刑事犯罪是指法院判决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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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积分落户常见问题问答
1.什么是居住证积分?
答: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或申请积分落户。
2.什么人可以申请居住证积分?
答:在杭州市市区办理了《浙江省居住证》,且证件使用功能未被中止的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
3.流动人口何时可以提出积分落户申请?
答: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节假日除外)集中受理。
4.流动人口至何地提出居住证积分申请和积分入户申请?
答:流动人口可以前往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居住证积分受理管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和入户申请,按规定定填写表格,并根据《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的规定,结合自身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20年度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可以实现网上(手机)受理
5.申请居住证积分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身份证原件或居住证原件。
2)学历证书原件或学历验证证明,学位证书原件。
3)技能人才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证书验证材料;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资格证书和档案里职称评审材料。
4)劳动合同或投资兴办企业、注册登记个人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持有农业承包合同,或自主就业创业证明。
5)在本市市区拥有自有居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供已备案且签订房屋交接书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自购产权住房为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证明。
6)租房人员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商品房的应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集体土地上的居住房屋应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且符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相关证明。
7)近5年的个人获奖证书、荣誉证书、奖牌或国家、省市区政府等相关表彰文件。
8)献血证;捐献骨髓或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
9)市志愿者总会核发的杭州市志愿者证。
10)接受捐赠机构出具的捐赠证明,接受捐款机构或政府认定的慈善单位受捐证明等原件。
11)营业执照(副本)、验资报告、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等。
12)专利权证书。
13)科技进步奖证书。
14)生育证明材料。
6.是否需要提供社保缴费记录?
答:不需要。
7.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
答:不需要。申请人需要提供原件,有爱理窗口人员通过高拍仪进行拍摄上传至相关部门审核,其中积分申请表和落户申请表,生育证明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员留存。
8.如果租房合同只有一年,租房时间明显长于合同时间,如何认定?
答:租赁合法住所,不能提供租房合同等材料的,公安部门可结合其居住登记、是备案情况进行认定。
9.居住证积分申请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答: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10.居住登记和实际居住在杭州其他城区,非余杭区,可否在余杭区进行积分申请?
答:原则上不可以,需要在居住地所在街道申请。
11.如果居住登记和实际居住在乔司街道,是否可以在其它街道申请居住积分吗?
答:原则上不可以,需要在居住地所在街道申请。
12.非杭州市内献血,是否可以申请加分?
答:不可以。相关文件要求杭州市内献血才被认定可以加分。
13.取得成人学历、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等非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是否符合积分体系中的学历要求?
答:只要是国家承认的,并在学信网上进行注册或备案即可。
14.期房未交付是否可以按照自购产权住房标准得30分?
答:不可以。
15.商品房已交付未办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是否得30分?
答: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商品房,可以提供已备案且签订房屋交接书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获得30分,否则不可以。
16.酒店式公寓(商住)、商铺等商业住宅,是否可以按照自购产权住房标准得30分?
答:不可以。
17.参加过单位、社区组织的社会志愿服务是否可以加分?
答:在本市内参加志愿服务的,以本市“志愿汇”系统记录为准;若有上述相关记录的,可以按照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申请积分。
18.参加过社会捐款服务,但不是“春风行动”,是否可以加分?
答:有相关的捐款凭证并得到相关审核部门认可的,可以加分。
19.居住证积分是如何排名的?
答:居住证积分是按照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的。出现积分相同的情况,以在本市居住登记居住时间长为先;居住时间相同的,以社会保险积分高者为先;社会保险积分相同的,以基础分积分高的为先。
20.入户指标数和积分排名何时公布?
答:根据目前市级媒体公布的情况来看,时间为5月1日左右,以实际公布时间为准。
21.如果本年度申请了积分入户但没有进入准入名单,明年还需要重新再申请吗?
答:需要。按照规定,申请人积分核定后,未通过积分享受公共服务或落户的申请人,在下一轮积分享受公共服务或落户前,应申请积分调整,并重新核定积分值。
2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能参加积分入户吗?
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申请人可以申请积分入户,但根据《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规定,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每次减20分。
23.如果夫妻双方都办理了杭州市区居住证好多年,也都交纳了社保,不能确定谁分数高,能不能同时申请参加积分入户?
答:可以。在最后排名时,系统会自动录取夫妻两人中分数较高的一位。
24.流动人口提出积分入户申请后,有关项目信息发生变化的话,该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答: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如果有相关项目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受理截止日期(即3月31日)前,带好相关的证明材料前往受理窗口提交变更申请,窗口初审后,会通过系统转递至有关部门审核评分。
25.积分申请完成审核完成后,是否会通知申请人?
答:会,积分管理系统将通过短信等形式将积分情况告知申请人或委托代办人。
26.成功提交申请资料后何时可以查询本人积分?
答:申请人在成功提交申请资料20个工作日后。
27.申请人如何查询本人积分?
答: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登录“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服务网”、“新杭州人家园”微信公众号等提供的应用服务平台,或者持《居住证》到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查询本人积分情况。
28.流动人口对本人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如何要求核查?
答:流动人口对查询到的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持《居住证》向区流动人口办申请核查,区流动人口办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完成核查并出具核查结果。
申请人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流动人口办申请复核,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市流动人口办应在15个工作日答复。
29.积分入户排名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对排名有异议的,如何举报投诉?
答: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如有异议,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市、区两级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举报或投诉。
30.取得《积分落户准入通知书》的申请人如何办理户口入户手续?
答:申请人应当于《通知书》公示结束之前起60日内携带《通知书》、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落地相关证明材料等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准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31.申请人在申请积分中弄虚作假怎么处理?
答: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不予纳入积分管理;已纳入积分管理的,其所获积分自动归零,取消已取得的相应待遇。申请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管理。
32.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居住证到期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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