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冷工国家职业标准
制冷工国家职业标准
(试行)(2009年修订)
1.职 业 概 况
1.1 职业名称
制冷工。
1.2 职业定义
操作制冷压缩机及辅助设备,使制冷剂及载冷剂在生产系统中循环制冷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低温,噪声。
1.5 职业能力特征
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文字写作、数字计算和分析判断能力;具有一定的空间感;色觉、味觉、视觉正常。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00标准学时;高级和技师不少于8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制冷、空调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制冷、空调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场地应为可容纳3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有多媒体教学设备。技能操作培训场地不小于90 m2,并配备有相应制冷压缩机、辅助设备或模拟装置及必要的仪器、仪表、工具,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安全设施齐全。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模拟现场操作、模拟装置操作、虚拟装置操作和口试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15,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3人。
1.8.5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 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依考核项目而定:初级不少于40 min,中级不少于 50 min,高级和技师不少于60 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 min。
1.8.6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具有制冷压缩机、辅助设备或模拟装置、虚拟装置及必要的仪器、仪表、工具,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安全设施齐全的场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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